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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读澳洲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发布的征询函

发布时间:2019-03-11 阅读次数:970
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8年3月发布的修订版《框架原则》(Revised Conceptual Framework),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就一些关键事项发布了征询函。今天智盟将对此作进一步的介绍.


背景介绍

  1. 以修订版《框架原则》对报告主体的定义替代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对报告主体的定义"《SAC1 报告主体的定义(Definition of the Reporting Entity)》”,这将会使得部分企业无法继续适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下的特定目的财务报告(Special Purpose Financial Report)

  2. 特定目的财务报告因为其在一贯性,可比性,有用性和可靠性上的缺陷在过去一直受到诟病。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认为, 如果仅仅为了维持特定目的财务报告目前的形式而修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并无助于从根本上改善问题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就上述关键事项提出了五个可选方案,其中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为最为倾向的方案为两步法实行修订 版《框架原则》。


第一阶段:短期方案

在此阶段, 将同时存在两个版本的《框架原则》,即:

  1. 修订版《框架原则》, 适用于盈利性公众企业 (Publicly accountable for-profit entities) 以及自愿适用的其他企业。

  2. 现行《框架原则》,适用于除上述企业外的所有其他企业。

同时,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同时修订《AASB 1053 分层适用澳洲会计准则 (Application of Tiers of 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中有关小中企业(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ities, SME) 的定义, 以使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定义相一致。


第二阶段: 中期方案

在此阶段, 所有被法律或其他规定要求遵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一律适用修订版《框架原则》。


同时,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将会按照下列两种方案之一修改AASB1053中的2级(tier 2) 报告要求

  1. 修改现行2级报告要求-要求适用企业应当披露通用目的财务报告(General Purpose Financial Report), 但降低披露要求(Reduced Disclosure Requirement, RDR),即应完全符合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合并和权益法会计)的确认和计量的要求, 但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

  2. 制定新2级报告要求-要求适用企业应当披露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但仅需符合特定披露要求 (Specified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SDR),即应完全符合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合并和权益法会计)的确认和计量的要求,但仅需符合指定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


此方案对企业的影响及特点


在第一阶段时, 该方案对所有企业不产生实质影响。


进入第二阶段后, 如果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最终选择采用降低披露要求(RDR) 方案, 则原先提交特定目的财务报告的企业需要转为提交降低披露要求的通用目的财务报告(General Purpose Financial Report-Reduced Disclosure Requirement),从而承受更重的报告负担


此方案的优点

  1. 保证盈利性公众企业和自愿适用企业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连贯性

  2. 提供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更充分的时间征求意见并决定中期方案的选项

  3. 在中期的时间尺度上解决报告主体问题并保证修订版《框架原则》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